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0532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053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3-10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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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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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0532号建议的答复
A1 类
同意公开
湘水提〔 2023 〕 81 号
周莉 代表:
您提出的 《 关于 下放资兴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权限 的建议 》 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6 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的通知 》(湘财综〔 2018 〕 40 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分级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目前,我厅按照各大火电厂、装机 10 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厅属电站、总部在长国有企业由我厅直收,装机 10 万千瓦以下、 2.5 万千瓦以上的其它水电站以及其它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委托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原则执行。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应统一汇缴至省级非税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省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等相关工作。将资兴市境内省管取水户水资源费全部委托资兴市水利局征收,并全额用于当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会对全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时机还不成熟,需进一步论证。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时,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政策上多向地方倾斜,提出优化征缴方式和留存比例的建议。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水利厅
2023 年 5 月 6 日
信息来源: 厅办公室